周佳音(長榮大學土地與環境發展研究中心)
近日來爆發出遠雄安置住宅的新聞,而後續足以引爆的, 就是公辦都更是否也有行賄,然而,我所關切的, 不在於建商是否為了爭取到公辦都更的賄賂行為, 而是在整個公辦都更的過程中,是否有所問題。 目前所有的公辦都更案,都是按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去操作, 主要在於界定實施者身份,依法有三種方式,包括自行實施, 即主辦機關執行,這一類是指政府單位自己來辦, 台南市政府就是利用此一規定進行安平民宅的整建工作, 其成功案件達65件。這一類相對單純,但因為政府要自己管控, 而過去政府部門一直想推的「都市更新開發公司」, 其實就是利用法令授權執行公辦都更,然而過去幾年來都無法成立, 其主要原因還是無法取得民意機關(包括中央級的立法院及地方政府 的議會)的授權及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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