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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30日 星期二

[專題]地上權與使用權住宅問題多多

薛立敏  (中國科技大學國際商務系教授及中華民國住宅學會理事長)


近幾年來地上權建案開始趨於普遍,主要是因為政府在不賣地的原則之下,標售土地都採用設定地上權的方式。這種方式買方擁有建物的所有權,而土地則是用租賃的。最近市場上又有使用權住宅的推出,是地上權的進一步蛻變,建築物所有權統一登記在建商的名下,再予以信託,而買方連建物的所有權也沒有,只有使用權。最近去看了在景美的華固新天地預售建案,它就是這類使用權的新型態住宅。事實上,台北市今年就有10個這類的建案推出,由於售價較為便宜,在高房價之下十分受到矚目,我去看屋時,發現現場看屋的民眾十分的踴躍。

我曾經主張廣推地上權住宅,認為可以解決現在高房價之下,一般中產階級負擔能力不足的問題。然而,在我實地看屋之後,發現這種新型態住宅,仍然有許多的問題。主要的問題在於這類住宅的性質不明。對購買者而言,它是一個資產(華固的建案每坪售價在50萬元左右),但卻不具備傳統自有住宅的法律地位,勉強應用租賃相關法律也杆格難合。在這尷尬地位下,產生了許多的問題,試分析如下:

第一,產權保障不夠充分。根據華固新天地建案售屋小姐的說明,土地所有是歸政府,而房屋所有則是歸華固所有。華固會以信託的方式來確保所有不會被挪用。買屋者得到使用權,是購屋者與華固之間的契約關係。未來轉賣,就到華固公司去辦使用權的移轉登記。如此一來,每個建案的使用權登記與移轉,會由不同的建設公司自行管理,每個公司所要求的程序與嚴謹度可能就都不一樣。可預見未來發生糾紛的機率一定會較高,如果發生糾紛,處理的過程與機制也在未定之數,這些都會使消費者的權利保障受到影響。另外,如果建設公司倒閉了,登記移轉是否會無法進行,也是一大隱憂。

2014年7月24日 星期四

[房改新觀念]何謂社會住宅

【轉載自中華民國建築學會會刊雜誌第63/張金鶚/2011.07.25

社會住宅又稱「社會出租住宅」(Social Rented Housing),簡而言之是指政府(直接或補助)興建或民間擁有之合於居住標準的房屋,採只租不賣模式,以低於市場租金或免費出租給所得較低的家戶或特殊的弱勢對象的住宅。社會住宅政策的精神在於「只租不售」,對於想要擁有房屋的民眾而言,社會住宅並不能解決民眾置產問題;此外,其制度的另一關鍵因素,是要搭配社會福利措施,因為社會住宅是為提供社會或經濟弱勢者覓得居住空間為目的,為達到照顧目的,不僅在硬體上需要針對弱勢者的特殊需求加以規劃,在軟體方面也需要協助在就學、就業或醫療等各面向得到資源,在提供居所之外,使其也能維持一定生活品質。

2014年6月27日 星期五

[專題] 打造高齡友善住宅與環境

張慈佳
(長榮大學 土地管理與開發學系 副教授)

        自從1993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全國人口比例達7%開始,我國正式邁入高齡化社會;2013年時,老年人口的占比已經達到11.5%,預計在2025年將達到20%成為超高齡社會的國家。因此,對於老人居住狀況的了解與未來的政策規劃,也成為住宅政策的議題之一。自1993年開始,政府先以鼓勵公私部門興建老人住宅為主要的政策方向,但這項政策的實施效果有限,以致於在2007年的「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提出之後,就改以「在地老化」以及「社區照顧」為主軸。另外,政府於20133月提出的「以房養老」計畫,以老人年滿65歲、沒有法定繼承人、房屋沒有抵押貸款,以及不動產公告現值不超過中低收入戶標準等條件,在台北市、新北市以及高雄市先行試辦100人。由衛福部所設定的條件來看,政府似乎將這項計畫定位為福利措施,期望藉此能讓因擁有住宅而無法領取低收入補助款的獨居高齡者衣食無虞。但截至目前為止,並無老人申辦參與這項計畫。

2014年6月12日 星期四

[房改新觀念]「合宜住宅是政商合謀的糖衣毒藥」記者會 現場發言紀錄( 2014.6.4)

【轉載自2014.6.4「合宜住宅是政商合謀的糖衣毒藥」記者會 現場發言紀錄 】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召集人 彭揚凱

目前官方的回應,把合宜住宅的弊案導向前署長葉世文個人的操守問題。但事實上,合宜住宅從政策擬定到政策執行一連串都有問題。我們認為是「假居住正義之名,行圖利廠商之實」的政策。今天的記者會,要求中央政府立即停止這樣的不當政策。

立法委員陳節如
關於葉世文貪汙的事,已經是4年前合宜住宅計畫拍板時就命定的結果。但從新聞得知這個訊息我還是悲從中來,難過的不是葉世文被捉,而是這個人竟然是我國政府負責住宅業務的最高行政首長。


2014年5月19日 星期一

【房改新觀念】提高房產稅可降低住宅總負擔


國內外相關實證研究多顯示,房地產持有稅(或地價稅與房屋稅)與房地產價格具有顯著負相關,表示實質稅率越高則房價越低。如果從購買房屋長期總成本角度觀察,房價與稅負關聯性的意義在於,在實質稅率較低的情況下,雖然長期應繳交的稅負較少,但短期應支付的房價卻較高。反之,若支付較高持有稅,則短期房價負擔就會減輕。

若從房價與稅負合計的購屋總支出而論,房價的支付對象為建商或賣方,稅負是繳給政府。建商或賣方收到房價之後,便不再與購屋人有任何關聯;但政府收到稅收,便可提供更多公共服務與城鄉建設,對生活品質與後續房價均有再提升的潛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