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2日 星期四

[房改盟動態]房改盟將於6月12日拜會財政部之不動產稅改訴求

壹、改革背景
國內不動產稅制長期被區隔為土地與房屋兩大系統,另基於不動產的持有與交易,將土地稅區分為地價稅與土地增值稅,建築改良物分為房屋稅與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稅(併入所得稅課徵)
國內不動產稅制的核心問題在於稅基偏低,以內政部公布資料顯示,公告地價約占市價兩成,土地公告現值約占八成;但從相關研究與實價登錄資料比對,可發現公告地價與房屋評定現值合計約占房地市價的一成,不同區位的土地公告現值則占市價兩成至八成不等,平均約四至五成。在偏低的稅基下,即使國內各項不動產稅的名目稅率與國際水準相當(持有稅率約1%,利得稅率約二至三成),但實質稅率卻僅國際標準的一至兩成。過低的持有稅率,引誘不動產閒置與囤積以等待上漲,造成龐大資源無效率使用(空屋率近兩成);偏低的資本利得稅使投機獲利僅需繳納極低稅額,不但引發課稅不公的民怨,亦引誘房市投機炒作。
就經濟層面而言,不動產稅制錯誤更造成民間資產過度投入房市,抑制經濟產業正常發展,損害國家經濟成長與人民就業機會,房市的泡沫亦使總體經濟與金融體系陷入嚴重風險危機。就財政角度而言,不動產稅制錯誤造成縣市財政惡化,公共服務提供能量萎縮,更導致地方政府財政過度依賴中央補助,地方自治與治理無從發揮,人民亦不易區隔縣市首長施政能力之良窳。
房改盟認為國內進行不動產稅制改革應具備的資訊與技術條件已相當成熟,全面進行不動產稅制改革才能建立穩健正常的市場、經濟與社會發展體制,並避免房市長期大幅震盪。

貳、核心問題
一、不動產稅之稅基嚴重偏低,造成名目與實質稅率差異甚大,使地方政府財政困難問題。
二、刻意將房地分離課稅不合乎現實交易現況,且重土增稅輕地價稅,造成地方政府稅收的不穩定。
三、土地增值稅的定位不清,且公告現值無法反映實際增值多寡,造成投機炒作盛行。
四、房屋稅名目稅率高於地價稅,不符改良物輕稅的學理。
五、各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差異甚大,引發水平不公平。
六、不動產稅制改革著重在奢侈稅、豪宅稅、屯房稅、空屋稅等短期特定目的稅目,缺乏完整的不動產稅制改革規劃。

叁、改革方向與具體訴求
房改盟提醒政府與國人,實價課稅與稅制改革才不會造成全面加稅,若未進行稅改,將因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快速調升,產生自用與投機不分、豪宅與非豪宅不分的全面加稅結果。此外,在實價登錄實施近兩年後,已累積近百萬比實際成交價格資料,政府部門應盡速進行稅基認定的不動產大量估價,此項技術,國際上與國內均有相當成熟經驗,基本上一年內應可達成。
基於前述說明,房改盟對不動產稅制改革提出以下八點訴求:
一、全面落實不動產稅制改革工程: 暫停囤房稅、空屋稅等零星混亂稅改議題之推動,即刻進行不動產稅制全面改革工作,並以一年為期,檢討與修訂房屋稅條例、土地稅法、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所得稅法及相關法律。
二、稅基以實價為原則: 以實際交易價格作為不動產相關稅制的基礎,若無實際成交價格則以政府評定之市場價格為基礎。
三、房地合併課稅原則: 整併房屋稅與地價稅為不動產稅,房地所有權為相同所有人之房產採合併課稅;非屬相同權利人方得採行房地分離課稅。
四、自用住宅之持有與移轉採輕稅原則: 但自用認定應具備具體自用事實,並增訂申報不實罰則。
五、出租住宅輕稅原則: 針對一般民眾承租水準之出租住宅,其不動產持有稅提供優惠予以輕稅,其租金收入按所得稅最低稅率分離課稅。
六、不動產交易之資本利得按實際獲利課稅原則: 若缺乏明確前次交易金額,或前次交易金額明顯不合理案件,由估價師評估認定。對於極長期未交易案件之前次交易價格,建議以較短年數前之市價認定(例如25),早期之增值利益歸權利人所有。
七、不動產交易資本利得稅之稅率應符合國際標準,並採差別稅率: 自用與長期持有不動產之資本利得採優惠稅率,短期交易則加重資本利得稅率,其餘採一般稅率。
地方政府彈性調整原則: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財政需求與政策目標,每年調整各類不動產持有稅之稅基折扣率與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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